-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勞務,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,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。
- 國稅局官員強調,財政部透過契稅追查,能夠有效掌握不動產轉移的相關資料,且也能清楚認定買賣是否在奢侈稅課徵時程內。
納稅義務人銷售、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,應於規定期限內按銷售價格計算應納稅額向公庫繳納,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,切莫因一時疏忽造成短報、漏報,如經查證屬實,除依法追補稅額外,尚須處罰。
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,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1年內之不動產短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案件,該案經承辦人員查核其買賣契約書,發現除約定移轉價格外,並另約定不論有無支付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買方皆須補貼賣方10萬元。
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勞務,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,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,既然該筆補貼款無論如何皆須支付,則應視為本次交易之銷售價格,乃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,除補徵稅款外,並處罰。
國稅局官員強調,財政部透過契稅追查,能夠有效掌握不動產轉移的相關資料,且也能清楚認定買賣是否在奢侈稅課徵時程內,呼籲需繳納奢侈稅之賣屋人自行申報,財政部絕對不會查不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