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聞摘要
  •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勞務,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,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。
  • 國稅局官員強調,財政部透過契稅追查,能夠有效掌握不動產轉移的相關資料,且也能清楚認定買賣是否在奢侈稅課徵時程內。

財政部認定「補貼」費用也算在銷售價格內,售屋人不但要補稅,且奢侈稅基也同時提高,更得面臨罰款窘境。

【MyGoNews 林承志/台北報導】居住議題延燒,但財政部追查奢侈稅的腳步仍未放緩,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透過契稅追查到1位售屋民眾,不僅短報首價,且意圖逃稅,更發現售屋人於契約中要求買方多付10萬元補貼奢侈稅,結果,財政部認定「補貼」費用也算在銷售價格內,售屋人不但要補稅,且奢侈稅基也同時提高,更得面臨罰款窘境。

納稅義務人銷售、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,應於規定期限內按銷售價格計算應納稅額向公庫繳納,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,切莫因一時疏忽造成短報、漏報,如經查證屬實,除依法追補稅額外,尚須處罰。

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,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1年內之不動產短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案件,該案經承辦人員查核其買賣契約書,發現除約定移轉價格外,並另約定不論有無支付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買方皆須補貼賣方10萬元。

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,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勞務,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,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,既然該筆補貼款無論如何皆須支付,則應視為本次交易之銷售價格,乃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,除補徵稅款外,並處罰。

國稅局官員強調,財政部透過契稅追查,能夠有效掌握不動產轉移的相關資料,且也能清楚認定買賣是否在奢侈稅課徵時程內,呼籲需繳納奢侈稅之賣屋人自行申報,財政部絕對不會查不到。